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14年风电并网消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 2014-04-20 17:53   5977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国能新能〔

国能新能〔20141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中国风能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2013
年,我国风电并网和消纳取得积极成效,严重的弃风限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全国除河北省张家口地区外,内蒙古、吉林、甘肃酒泉等弃风严重地区的限电比例均有所下降,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同比增长180小时左右,弃风电量同比下降约50亿千瓦时。但弃风限电问题并未根本解决,局部地区弃风仍制约着我国风电产业的发展。为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风电节能环保和治理大气污染的作用,现将2013年度各省(区、市)风电年平均利用小时数予以公布,并就做好2014年风电并网和消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风电消纳的重要性。作为较成熟的新能源发电技术,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风电已成为我国第三大电源,在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实现节能减排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发展潜力很大。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认识风电消纳的重要性,结合推动能源生产消费革命的要求,把不断提高风电等清洁能源在电力消费中的比重作为产业发展的核心目标,积极创新体制机制,采取有效的技术和政策措施,做好风电消纳,确保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将按照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要求,监测各省(区、市)风电并网运行和市场消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并以此为风电行业宏观管理的依据。弃风限电较严重的地区,在问题解决前原则上不再扩大风电建设规模。

    
二、 着力保障重点地区的风电消纳。目前弃风限电问题仍较严重的河北省张家口、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和兴安盟等地区,要深入分析和研究弃风的根本性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整体解决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尽快解决弃风限电问题。河北省要继续加快张家口地区与京津唐电网和河北南网的输电通道建设,力争年底前投入运行。内蒙古自治区要在保障风电利用小时数不下降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兴安盟和呼伦贝尔市的风电并网运行困难。吉林省要有效深挖调度潜力,妥善处理供暖和发电关系,确保2014年度风电利用小时数达到1800小时。

    
三、 加强风电基地配套送出通道建设。风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风电基地,是我国风电发展的重要内容。电网企业要根据风电基地建设规划,认真建设风电基地配套送出通道,不断完善网架结构,扩大风能资源配置范围,提高电网消纳风电的能力。2014年,要根据我局工作部署,重点保障哈密风电基地二期、酒泉风电基地二期第一批项目和增加京津冀地区清洁能源供应而规划建设的张家口风电基地二期、承德风电基地二期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风电基地、锡林郭勒盟风电基地等项目的配套送出通道的规划和建设,确保上述项目如期、顺利并网运行。

    
四、 大力推动分散风能资源的开发建设。随着低风速风电技术的不断进步,中东部和南方地区的分散风能资源的开发价值也逐渐提高,这些区域市场消纳能力较强,大力开发利用风电将进一步促进我国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相关省(区、市)要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以本地电网就近消纳为原则,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时序,不断完善风电开发建设的技术标准,协调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的关系,充分发挥风电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

    
五、 优化风电并网运行和调度管理。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运行实践表明,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不断提高本地电网消纳风电的能力是促进风电发展的有效措施。风电规模较大的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河北、辽宁、甘肃、宁夏和新疆等地,要进一步优化和创新本地电网的运行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系统内调峰电源配置,协调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与传统化石能源发电之间的调度次序,深入挖掘系统调峰潜力,确保风电等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对国家能源局部署的示范项目,不得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

    
六、 做好风电并网服务。电网企业对已列入核准计划或国家重点规划的风电基地项目,要积极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和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核准计划下发当年出具所列项目的并网承诺函,避免因电力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导致的弃风限电。我局将重点跟踪各批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因并网条件不落实而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核准的风电项目,将及时向全社会公布。

    
附件:2013年度各省级电网区域风电利用小时数统计表

    
国家能源局

    2014
312